桂林航天工业学院毕业生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2-09-19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毕业生的户口管理,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2]19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就毕业生户口管理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条 户口迁移证是毕业生毕业时到就业单位或生源地落户口的证件。毕业生所在系应及时组织学生完成户口迁移证去向的核对工作及其他有关工作。学院保卫处根据院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的就业方案到派出所代为办理户口迁移证。毕业生在毕业离校时应到保卫处领取户口迁移证。

第二条 毕业前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及时将协议书或单位录用函交至院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对于就业单位能解决户口的毕业生,毕业时学院将把其户口迁至单位所在地,对于已经落实就业单位但是单位不解决户口的毕业生,学院将根据毕业生本人意见把其户口迁至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相关人才交流中心。

第三条 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学生,学院可根据毕业生本人的意愿将其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挂靠到人才交流中心。对于符合规定的未就业毕业生以及就业单位不解决户口的已就业毕业生,可申请将户口两年内保留在学院,两年内毕业生须主动跟学院联系,确定户口迁入地点,否则,学院将把其户口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原报到单位。户口在学院保留期内的学生学院继续为其提供与就业相关的服务。

第四条 为了使毕业生的户口能根据工作的需要顺利地迁移,同时为了避免户口在保留期满后能及时迁出到位,而不至于丢失,申请保留户口的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本专业属于冷门专业(以学院掌握的信息为准),且没有被单位录用过的记录。

2、申请者要向学院提交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经就业指导中心验证属于未签协议者或单位不解决户口者(对于协议书丢失者,一律按无法提供全套协议书处理)。

3、毕业生本人父母同意并签字(签字父母应有一方单位签章证明签字人身份)。

4、要求有该毕业生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在户口保留期满后仍然愿意接收该毕业生的信函(需加盖公章)。

5、同意户口保留申请表中的注意事项。

第五条 申请保留户口的程序为:先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在系主管领导同意的情况下,然后如实填写《桂林航天工业学院毕业生户口保留申请表》,最后经由校就业指导中心同意方可。所有获取保留户口的毕业生可申请保留档案,具体根据《桂林航天工业学院毕业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进行操作。

第六条 户口保留期满后,毕业生应主动及时与学院联系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于未及时办理者,在7月初学院将把其户口迁至其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如因邮局原因或收信人原因而导致户口丢失,学院将不负任何责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的有关规定,获取保留户口的毕业生毕业时不签发就业报到证,在户口迁出时再办理毕业生报到证。

第七条 所有毕业生在毕业后的两年内均可改派。

第八条 规定从2012年9月1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属院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注:人才交流中心可以是学生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也可以是桂林市的人才交流中心、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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