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为保证毕业生就业市场健康有序的运作和发展,维护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及签约各方的利益,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违约界定
毕业班学生要坚守讲诚信的道德原则,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应自觉遵守就业协议的约定条款。以下行为视为违约:
1、签订了就业协议的毕业班学生在没有解除协议之前不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报到者。
2、毕业班学生在进入工作单位后故意违反公司制度谋求离职、损害学院声誉者。
3、毕业班学生进入工作岗位后因客观因素不能继续在公司任职,但未征得学院和公司的双方同意,不遵守公司的辞工程序,不履行就业协议责任,不向学院出示公司同意解除协议的证明而擅自离职者。
二、违约处理
违约者必须履行就业协议书中的违约条款,并接受学院的违约处理:
1、对违约者,学院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促使其履行就业协议。
2、违约情节严重者,学院将按《学生手册》中的相关违纪处分细则,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的处分,处分材料装入毕业生档案,并取消其升本资格和评优资格。
3、对违约者,学院不再负责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三、附则
1、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2、本规定解释权在学院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